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,规范患者医疗信息使用,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制定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的通知》,旨在通过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,强化监管措施,进一步保障患者医疗信息和医疗质量安全。
《通知》明确的思想是将电子病历安全责任直接落实到医疗机构。重点内容如下:
一、权限管理:分级授权,责任到人:
分级访问控制:
医疗机构需根据岗位职责、角色任务及使用需求,对临床诊疗、教学、管理等相关人员实施分级访问权限管理,遵循“最小可用原则”。严禁未经授权查阅、复制、传播或篡改病历信息,违规操作将依法追责。
医生需严格按权限调阅病历,避免超范围使用;教学活动中,进修生、实习生权限需与学习范围匹配,防止信息滥用。
身份标识与责任绑定:
医务人员需使用专有身份标识访问电子病历系统,并对本人标识的使用负责。不得违规收集、传输患者信息或通过网络渠道传播,否则将纳入绩效评价扣分项
二、操作规范:全流程可追溯,共享需审批:
操作留痕与追溯:
医疗机构需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操作痕迹、时间及人员信息可查询、可追溯,支持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留痕。病历修改、调阅等操作将留下明确记录,医疗纠纷取证更清晰,倒逼医务人员规范操作。
信息共享与接收规范:
①共享要求:电子病历信息共享需经严格授权审批,确保信息防篡改。
②接收验证:接收外部电子病历时,需验证来源合法性、完整性及安全性,并建立详细接收、存储、使用记录。
三、数据安全:强化防护,严控外部风险
安全防护体系:
医疗机构需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等法规,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防护体系,定期开展安全评估,防范异常访问及未授权操作。系统稳定性提升,但医务人员需适应更严格的安全验证流程(如频繁登录验证)。
外部服务商管理:
与提供信息系统维护、数据分析等服务的外部服务商签订保密协议,明确访问范围、目的及期限,并接受医疗机构监督。
四、监督与考核:纳入绩效,违规追责
内部监督机制:
医疗机构纪检部门需加强对电子病历信息使用权限滥用、信息泄露等行为的监管。违规操作将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评价,出现信息泄露等不良事件,依法追究部门及个人责任。
外部监管评估:
地方卫健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情况纳入医院评审、医院巡查、智慧医院建设等评估体系,倒逼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。
本次《通知》通过分级授权、全流程追溯、数据安全加固等措施,既保障了患者隐私与医疗质量安全,也为医务人员划定了清晰的操作边界。临床工作中,需重点关注权限合规性、操作留痕意识及外部合作风险,避免因疏忽引发法律责任。